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3)进行未经法律顾问审核协议保护的高收益投资; (4)将对外借款和应付账款用于长期投资;
3.基金会自有资金可用于长期投资的方式与投资额度上限,必须经过基金会理事会 决议批准,秘书处在理事会批准的方式和额度内开展基金会自有资金长期投资工作。 4.基金会单个投资项目额度超过基金会注册资金的 50%或基金会上一年度末自有 资金总额的 50%时(两者取低),必须经过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5.基金会募集的资金如果存在分期使用的情况,可以在基金会银行账户上购买短期 低风险投资产品,但相应资金不得离开基金会银行账户进行投资; 6.基金会投资方式不仅仅是银行定期存款时,基金会理事会应该委派一名熟悉金融 工作的专业人士担任副秘书长或财务总监,专门督导基金会投资工作。 7.基金会投资的具体执行部门是基金会财务部,但每一笔投资必须至少有分管副秘 书长(或财务总监)主持审核;其中,单笔长期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大于 100 万元的,且 投资周期超过 365 天的,且投资收益高于同期定期存款收益的 100%的,至少邀请一名 监事参与监督,方可开展投资操作; 上述管理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具体解释权在基金会秘书处;如果发生超出 本规定特殊情况,应与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商议,秘书处不得自我授权。 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 2021 年元月 1 日 13.8 基金会物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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