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执行部门 控制点 控制目标
控制措施
相关文书
包括对工程或服 务的实地走访、调 研抽查等 要求合作单位定 期提交项目执行 进度报告
合作业务 发起部门
定期评估 保障项目进度与质量
《检测报告》
合作业务 发起部门
审核 保障项目进度与质量
《项目执行进度报告》
合作检测与评价模块管理制度
1. 合作单位关于检测与评估的义务。 (1)合作伙伴在承揽项目时,在与基金会签署正式的服务合同后,合作伙伴组织 本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测并出具进度说明或服务报告给基金会。 (2)合作单位有义务配合基金会不定期对合作伙伴对合作项目的抽检。 (3)合作单位应定期向基金会汇报服务进度,服务结束提供服务报告或产品验收 证明。 2.合作过程中的风险防控 (1)基金会项目人员不定期进行项目抽检,如果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合作伙伴 进行沟通反馈、优化改良; (2)合作方的执行过程应完全按照《慈善法》执行。在抽检过程中,如发现涉及 违约、违规、违法的行为向秘书处汇报,必要时立即终止合作。
6.10.6 合作方关系维护 合作方关系维护模块管理流程、控制点
执行部门 控制点 控制目标
控制措施
相关文书
合作业务 负责部门
准备合作方相关 信息和维护方案
《申请说明》 《寄送名单》
申请 定期维护合作方关系
秘书处 审批 确认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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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维护方案执行, 包括实地拜访、邮 寄刊物等
综合管理 部门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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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关系维护模块管理制度 见章程和制度汇编 14.32
6.10.7 其他管理要求 关于基金会的对外合作,需严格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 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 号)、《民政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 号)、《社会组织评比 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 号)等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规范 开展相关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基金会对外开展合作等事项的提示》(以 下简称《提示》),基金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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