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6.10 公益合作方外联与服务 6.10.1 综述

“合作单位”是服务、货物、工程类的采购对象,又即“供应商”,指符合基金会 要求的,有能力向基金会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当基金 会因业务或事业发展要求,需通过第三方支持完成时,则按需寻找、按规甄选合作伙伴, 开展相应业务,合作单位服务即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的支持行为。 合作单位服务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向秘书处汇报工作,主要负责合作方选择、建 立合作关系、合作评估、合作方关系维护几方面工作。  本手册的目的 明确了合作方选择评价准则、评价的方法。规范基金会的合作单位服务行为,提高 合作规范性和效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指引基金会开展业务、项目采购等环节的规范 准则。 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发展、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每一 项对外合作项目和活动合理、合规、合法。

6.10.2 意向合作方响应  意向合作方响应流程

执行部门 控制点

控制目标

控制措施 相关文书

将意向人的公益期 盼、合作方式形成书 面文件 合作方案审查、合作 方资格审查等

外联部或秘书 处 秘书长或理事 会

《合作意向方 案》 《合作意向方 案》

接洽 接触了解公益合作意愿

审批 确认是否合作

 意向合作方响应规则: 1. 沟通阶段应充分聆听和澄清意愿人/组织的公益期盼,沟通不少于 3 次,沟通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沟通应实现以下 3 个目标: 1)通过沟通,确保了解意向人的公益期盼、合作方式等; 2)让意向人明确了解阳光心汇心公益事业; 3)获得意向人的反馈通道,包括不限于:姓名、电话、邮箱、地址等并存档。 2. 需让意向人了解阳光心汇心公益事业及乡村教育的现实需求; 3. 公益期盼的落地及公益合作的达成应充分评估合作的成本和收益,结合双方的 需求点,相互支持达成共赢。外联专员或秘书处确认公益需求后,10 万元以下项目由 秘书处审核决定是否合作;10 万元以上项目由理事会审核决定是否合作。 4. 如涉及到主管单位的引荐、理事长单位的引荐等,需及时响应,妥当安排; 5. 应及时获得意向人的反馈通道,包括不限于:姓名、电话、邮箱、地址等并存 档;

6. 为了保证对意向人的响应效果,与意向人的面对面沟通材料准备应提前 24 小时; 7. 公益需求实时后,需为意向人建档、跟进、档案部管理,并进入定期维护名单。

6.10.3 合作方选择  合作方选择模块管理流程、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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