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6.10 公益合作方外联与服务 6.10.1 综述
“合作单位”是服务、货物、工程类的采购对象,又即“供应商”,指符合基金会 要求的,有能力向基金会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当基金 会因业务或事业发展要求,需通过第三方支持完成时,则按需寻找、按规甄选合作伙伴, 开展相应业务,合作单位服务即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的支持行为。 合作单位服务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向秘书处汇报工作,主要负责合作方选择、建 立合作关系、合作评估、合作方关系维护几方面工作。 本手册的目的 明确了合作方选择评价准则、评价的方法。规范基金会的合作单位服务行为,提高 合作规范性和效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指引基金会开展业务、项目采购等环节的规范 准则。 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发展、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每一 项对外合作项目和活动合理、合规、合法。
6.10.2 意向合作方响应 意向合作方响应流程
执行部门 控制点
控制目标
控制措施 相关文书
将意向人的公益期 盼、合作方式形成书 面文件 合作方案审查、合作 方资格审查等
外联部或秘书 处 秘书长或理事 会
《合作意向方 案》 《合作意向方 案》
接洽 接触了解公益合作意愿
审批 确认是否合作
意向合作方响应规则: 1. 沟通阶段应充分聆听和澄清意愿人/组织的公益期盼,沟通不少于 3 次,沟通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沟通应实现以下 3 个目标: 1)通过沟通,确保了解意向人的公益期盼、合作方式等; 2)让意向人明确了解阳光心汇心公益事业; 3)获得意向人的反馈通道,包括不限于:姓名、电话、邮箱、地址等并存档。 2. 需让意向人了解阳光心汇心公益事业及乡村教育的现实需求; 3. 公益期盼的落地及公益合作的达成应充分评估合作的成本和收益,结合双方的 需求点,相互支持达成共赢。外联专员或秘书处确认公益需求后,10 万元以下项目由 秘书处审核决定是否合作;10 万元以上项目由理事会审核决定是否合作。 4. 如涉及到主管单位的引荐、理事长单位的引荐等,需及时响应,妥当安排; 5. 应及时获得意向人的反馈通道,包括不限于:姓名、电话、邮箱、地址等并存 档;
6. 为了保证对意向人的响应效果,与意向人的面对面沟通材料准备应提前 24 小时; 7. 公益需求实时后,需为意向人建档、跟进、档案部管理,并进入定期维护名单。
6.10.3 合作方选择 合作方选择模块管理流程、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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