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

• 理事有权对理事会会议提交议案并参与所有议案的审议。 • 理事有权对基金会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对基金会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改进工作的建 议,有权要求限期获得秘书处答复; • 理事应遵守《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参加理事会的活 动;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加强与秘书处和社会捐方的联系,关注基金会发 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有效意见、建议和要求。 • 如果本人不反对,理事单位、或者事实上等同于理事单位贡献的非签约捐方的代表, 可以推举其为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通常但不必须来自理事单位; • 基金会理事单位在换届选举时有权推举一名自然人作为基金会理事候选人,副理事 长单位有两张基金会理事推举票,理事长单位有三张基金会理事推举票和一张基金 会监事推选票。 • 投票前,候选人的来源公开、基础信息公开;秘书处应确保投票人全面了解该候选 人的以下情况:捐款捐物、参与活动、传播理念、资源开发等情况; • 所有理事单位拥有当然的选举人权利;过去 12 个月没有履行捐款承诺并且累计没 有完成捐款承诺的理事单位暂停推举权和选举权; • 每个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选举权平等,针对每个选举职位均各有 一张选举票; • 其他捐方或合作伙伴是否成为选举人,以理事会决议为准,除非写入章程或者管理 手册,仅为特例不为惯例; • 选举以匿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 基金会章程规定,理事数量有限制。如果投票选举的数量超出上限,该选票作废; • 有选举权的选举人如果因故不能亲自参加理事会议的,可委托他人投票,选举理事 应有超过半数的有选举权的选举人进行投票,否则选举无效; • 当选理事数量不得超过章程限制,该限定可以在选举之前由理事会集体审议调整, 但不得超过《慈善法》规定的 25 人; • 差额选举时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选举中出现得票数量排位靠后的候选人得 票相同而导致当选人数超出预设名额时,由选举前在职的常务副理事长决定进入理 事会的人选; • 理事会所有成员的名字对外公开,不得要求匿名,并按规定在登记部门信息备案; • 当选理事具有理事会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审议权、参与权和投票权; • 部分理事有可能在运营管理中(例如,某管理部门或某公益项目)承担一定职责, 秉承自愿原则,承担的具体职责由秘书长与当选理事协商确定; • 任何时候,理事主动要求退出,可以不说明理由,立即生效;向秘书长报备后,其 名字可以从对外公开信息中删除,秘书长向理事会通报; • 候选人被选举成为理事后,原推荐单位如果暂停捐款或退出捐赠协议,不影响当选 理事的身份; • 三名或以上的理事提议,可要求理事会投票罢免某位理事,超过投票理事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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