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

• 励志阳光助学基金的章程规定不超过总支出的 10% 部分可用于基金会的运营管理; • 基金会的总体运营管理费用应控制在 10% 以下(注:办公室等目前由捐方免费提 供,实际未成为基金会运营支出)。 2.4. 基金会的理事单位

基金会有多个捐方,其中,

理事单位签约承诺每年捐赠不少于人民币 10 万元(包含但不仅限于技术、物料、善款 等值价值,参见《理事单位捐赠协议》,下同),通常为 10-30 万。

副理事长单位签约承诺每年捐赠不少于人民币 30 万元,通常为 30-50 万。

理事长单位签约承诺每年捐赠不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通常为 50-100 万。

以上三类,可统称为 “ 基金会理事单位 ” 。

• 向基金会或励志阳光的捐赠等值等权,合计捐赠金额达到《理事单位捐款协议》约 定金额的捐方,都视同完成了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捐款协议》的捐赠承诺。 • 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可以终止与某个理事单位(在不需要特别区分时,包括副理 事长单位以及理事长单位,下同)的《理事单位捐赠协议》;理事单位随时可以终 止其所约定的《理事单位捐赠协议》,但意愿重新恢复基金会理事单位身份时需要 重新签订协议。 • 每个理事单位依据章程拥有推举权和选举权。在选举年理事会前完成上一年度或者 累计捐赠承诺的,推举权和选举权有效,如果未完成上一年度或者累计捐赠承诺的, 该理事单位推举权和选举权的暂时失效,但行使其他权利(例如,理事会旁听权、 理事会讨论参与权、对秘书处工作建议权和专属公益活动参与权等)不受影响; • 理事会所有理事在当选后,其权利与推荐理事单位履约状态无关。 • 每个理事单位在每次换届选举的每个选举职位(选举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 书长等)中均有一个投票权。 2.5. 基金会理事单位及理事的荣誉奖项 在基金会的年会(理事会议)上,宜进行理事单位荣誉表彰,以感谢理事单位及理事们 这三年对基金会做的贡献。奖项的设置在会前筹备时确定,例如,可以有以下 10 个奖项。 • “ 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 ”2 个:表彰三年内在捐赠款、物方面的突出者。理事本人 或以单位名义捐款,以及其推荐并成功引入新善款物资折合成人民币的 20% 计入 其总捐款。主要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 “ 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 ”2 个:表彰三年内在基金会所做工作事迹突出、社会影响 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 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 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 “ 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 ”3 个:表彰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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