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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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理事会 2.1. 概述

基金会理事会是内部治理的核心决策机构,它对基金会的日常运营和发展发挥关键决

策、工作支持和监督作用,它负责建立基金会章程、议事程序、管理制度,以及制定符合基

金会使命的未来战略规划。

理事会通过一年至少两次理事会议的召开,审议并通过基金会年度预算、决算、工作计

划、年报、自营项目提案、对外合作提案、及重大管理事项提案,对基金会运营工作指导和

审批。

2.2. 基金会的章程

基金会章程是基金会成立和运营的根本文件,只有依据章程成立并召开的理事会才有权

对章程进行修改。

在基金会运营过程中,如果实际运营条件不足,可能导致对章程某一条款的非重大原则

性违反,可由秘书长提请常务副理事长批准执行。如果常务副理事长无法单独确定,可召集

非正式会议讨论确定暂行办法,直至下一次理事会上提交审议,成为正式规定。如有必要,

可以提议相应修改章程。若暂行办法无法通过理事会批准,该相应工作和暂行办法应立即终

止,并遵循理事会议事规则研讨出最终解决方案。

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章程,参见后文附件。

2.3. 基金会的捐方

所有向基金会捐赠资金、物资、技术和其他可用于支持基金会公益事业的有形或无形资

产及服务(以下统称:捐赠)的爱心人士,都是基金会的捐方,其中数额较大的或有特殊要

求的捐赠应有捐赠协议进行辅助说明,捐赠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捐方属性可以是法人单位、社团或自然人,所捐资产是捐方自愿捐赠的合法资产; • 基金会接受的捐方捐赠暂时仅包括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 • 定向捐赠指规定了捐赠资产用途(比如受捐对象、公益项目或活动、特定公益目标 等)的捐赠行为,定向捐赠所指定的用途在结项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由基金会 用于同类公益项目,或用于捐方与基金会协商一致的其他阳光心汇心公益目标; • 非定向捐赠指捐方支持基金会的阳光心汇心公益非特定的各项事业,不超出基金会 公益事业的用途; • 捐款捐方在捐赠协议中应明确说明,不超过捐赠资金 10% (或法律许可的其它比 例)的部分可用于基金会的运营管理,或者明确说明不得用于基金会的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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