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基金会理事和监事组成。其中,监事由基金会理 事长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和委派,应该依照章程发挥独立的作用。理事会内所有 人员行使基金会章程赋予的有限权力。 理事会每三年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 理事长。三年中,可经过规定的程序增选或罢免。 换届选举由上一届常务副理事长领导秘书处负责组织,本届内的选举由本届常务副理 事长领导秘书处组织。 选举前,秘书处应确定有效理事单位的名单,报请常务副理事长核准;选举应有超过 半数的有效理事单位代表参与投票,否则本次选举无效; 选举前,候选人的背景信息应提前(通常为 30 天)发给基金会各理事单位,并确保 各理事单位已经收悉。 有投票资格的选举人包括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以及有等同贡献的 准理事单位,有时笼统称为理事单位。 选举按规则限定当选人数,候选人可以等额选举也可以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时,得票 多者当选; 理事会的职责是: 确定基金会的使命、章程、以及战略规划; 在非换届时,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通过理事会议的举行,讨论通过或否决各项提案; 确定基金会组织架构的设立与调整; 督导基金会秘书处开展工作;审议基金会常规运营项目的设立;审议基金会上一年 度工作报告与决算;审批基金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 审定理事会运作制度;审议基金会运营管理手册;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产生规则: 基金会设理事会,依据《慈善法》规定,基金会选举理事 5-25 名,通常应是单数。 理事有权对理事会会议提交议案并参与所有议案的审议。 理事有权对基金会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对基金会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改进工作的建 议,有权要求限期获得秘书处答复; 理事应遵守《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参加理事会的活 动;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加强与秘书处和社会捐方的联系,关注基金会发 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有效意见、建议和要求。 如果本人不反对,理事单位、或者事实上等同于理事单位贡献的非签约捐方的代表, 可以推举其为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可以但不必须来自理事单位; 基金会理事单位在换届选举时有权推举一名自然人作为基金会理事候选人,副理事 长单位有两张基金会理事推举票,理事长单位有三张基金会理事推举票和一张基金 会监事推选票。 投票前,候选人的来源公开、基础信息公开;秘书处应确保投票人全面了解该候选 人的以下情况:捐款捐物、参与活动、传播理念、资源开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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