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长会议直至理事会讨论确定暂行办法予以暂时解决,直至下一次理事会上提交审议,成为正 式规定。如有必要,可以提议相应修改章程。若暂行办法无法通过理事会批准,该相应工作 和暂行办法应立即终止,并遵循理事会议事规则研讨出最终解决方案。 南京心汇心公益基金会章程,参见后文。 2.3 基金会的捐方 所有向基金会捐赠资金、物资、技术和其他可用于支持基金会公益事业的有形或无形资 产及服务(以下统称:捐赠)的爱心人士,都是基金会的捐方,其中数额较大的或有特殊要 求的捐赠应有捐赠协议进行辅助说明,捐赠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捐方属性可以是法人单位、社团或自然人,所捐资产是捐方自愿捐赠的合法资产;  基金会接受的捐方捐赠暂时仅包括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  定向捐赠指规定了捐赠资产用途(比如受捐对象、公益项目或活动、特定公益目标等) 的捐赠行为,定向捐赠所指定的用途在结项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由基金会用于同 类公益项目,或用于捐方与基金会协商一致的其他阳光心汇心公益目标;  非定向捐赠指捐方支持基金会的阳光心汇心公益非特定的各项事业,不超出基金会公 益事业的用途;  捐款捐方在捐赠协议中应明确说明,不超过捐赠资金 10%(或法律许可的其它比例) 的部分可用于基金会的运营管理,或者明确说明不得用于基金会的运营管理;  励志阳光助学基金的章程规定:不超过捐赠资金 20%的部分可用于基金会的运营管理。 2.4 基金会的理事单位  基金会有多个捐方,其中部分签约承诺每年捐赠不少于人民币 10 万元,成为基金会 的理事单位,(参见《理事单位捐赠协议》)。每年捐赠 10 万的固定捐方的组织称谓为 “理事单位”,每年捐赠 30 万的固定捐方的组织称谓为“副理事长单位”,每年捐 赠 50 万的固定捐方的组织称谓为“理事长单位”。以上三类,泛称为“基金会理事 单位”。  向基金会或励志阳光的捐赠等值等权,合计捐赠金额达到《理事单位捐款协议》约定 金额的捐方,都视同完成了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捐款协议》的捐赠承诺。  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可以终止与某个理事单位(在不需要区分时,包括副理事长单 位以及理事长单位,下同)的《理事单位捐赠协议》;理事单位随时可以终止其所约 定的《理事单位捐赠协议》,但意愿重新恢复基金会理事单位身份时需要重新签订协 议。  每个理事单位依据章程拥有推举权和选举权。在选举年理事会前完成上一年度或者累 计捐赠承诺的,推举权和选举权有效,如果未完成上一年度或者累计捐赠承诺的,该 理事单位推举权和选举权的暂时失效,但行使其他权利(例如,理事会旁听权、理事 会讨论参与权、对秘书处工作建议权和专属公益活动参与权等)不受影响;  理事会所有理事,其权利与推荐理事单位履约状态无关。  每个理事单位在每次换届选举的每个选举职位(选举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 长等)中均有一个投票权。

2.5 理事会运作  理事会的运作以章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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