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2)人均 50 元~200 元(含)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总监审批; (3)人均 200 元以上的,由常务副理事长审批; 5.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接受请客、送礼、游览等招 待活动;如确属必要,应首先向上级报告,得到事先批准;价值高于 100 元或不知估值 的礼物均需报告。 6.上述管理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具体解释权在基金会秘书处;如果发生超 出本规定特殊情况,应与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商议,秘书处不得自我授权。
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 2021 年元月 1 日
13.1.6 基金会公益收据管理 为规范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为保护捐 方权益,明确双方权责。基金会特颁布公益收据管理条例,具体细则如下: 一、 公益收据: 1.基金会公益收据的全称: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 2.公益收据是基金会专用账户收到捐款后,向捐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 下统称:捐方)开具的捐赠财务凭证; 3.公益收据是捐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抵扣的有效财务凭证; 4.公益收据是捐方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 督检查的依据;公益收据样件请见附件 506。 5.基金会公益收据的签发管理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 6.因为,基金会的公益收据是政府部门代管代开,所以,提请财务部出具公益收据 的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提供捐方已经签字盖章的捐款协议。 二、 公益收据的签发对象: 1.所有向基金会捐款的捐方,在捐款到账后,均有权签署捐赠协议(开出公益收据 的必备文件)并获得公益收据; 2.基金会在收到捐方捐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公益收据,如因故延迟开具的, 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捐方说明原因; 3.基金会暂时不具备物资估价能力的,原则上不向物资捐方开具公益收据;如物资 捐方坚持要开具公益收据,而基金会又必须接受相关物资捐赠的,请捐方按以下程序申 请捐赠收据: (1) 物资捐赠之前,请捐方提前与基金会进行沟通并说明; (2) 捐方所捐物资与基金会业务范围相关,具备公益属性; (3)捐方自行提供供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所捐物资评估报告,确定本批物资的市 场公允价值; (4)相应物资接收入库或受捐方接收物资前,基金会工作人员(或提醒受捐方)需 对物资品名、货号等重要信息进行核对,与评估报告一致方可接收入库; (5)申请开具公益收据需在捐赠行为当年进行,不得跨年; 三、 公益收据的送达和留存备查: 1.捐方留有明确邮寄地址和收件人信息的,基金会通过邮寄送达公益收据原件,预 留公益收据复印件和邮寄凭证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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