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会有权暂缓拨付费用、暂停合作或直至终止合作,其中终止合作的决定需要报请常务理 事会批准; 所有支教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合作”的原则,对于没有强烈意愿的学校,即使条件 再好也不建议合作方投放资源;反之,应尽快创造条件帮助合作意愿强烈的学校获得支 教服务;其中,项目必须坚持获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原则,批准范文模板请 见附件; 7.3.3 其他管理要求 暂无

7.3.4 基金会等级评估相关要求 暂无

7.3.5 本节附件 7.3.5.1 附件 701: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乡村教师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乡村教师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乡村教师培训差旅补贴管理,推进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完善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所举办的教师教学培训的学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跟班教学培训教师临时到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培训地点参加教学 培训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四条 交通费是指项目点学校教师到到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教学培训地点参加跟班 教学培训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培训教师应当按“城市间交通补贴金额上限(含往返)”合理乘坐交通工具,交通费 用实报实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补贴金额上限(含往返)见下表:

城市间交通补贴金额上限(含往返)

云南 1800 元 贵州 1500 元 江西 1200 元

甘肃 1600 元 广西 1400 元 河南 1000 元

青海 1600 元 湖南 1200 元 河北 1000 元

四川 1500 元 重庆 1200 元 湖北 800 元

宁夏 1500 元 陕西 1200 元 安徽 500 元

第三章 市内住宿费 第六条 培训教师由基金会统一安排住宿的,基金会统一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若需要加长 住宿时间,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暑期培训市内由基金会统一安排,基金会统一向交通服务公司交纳市内交通费。若需 加自行外出,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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