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
第八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基金的意愿;
(三)
关心本基金的发展,热心本基金的工作;
(四)
对本基金有实质性的支持,在社会享有较高的声誉。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
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
选举和被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正副秘书长、的权利;
(二)
表决权;
(三)
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
参与本基金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
符合本基金章程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
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
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
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
维护本基金声誉的义务;
(五)
符合本基金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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