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
“ 公益合作方 ” 是服务、货物、工程类的采购对象,又即 “ 供应商 ” ,指符合基金会要求的, 有能力向基金会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当基金会因业务或事
业发展要求,需通过第三方支持完成时,则按需寻找、按规甄选合作伙伴,开展相应业务,
合作单位服务及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的支持行为。
“ 公益合作方 ” 服务由外联部负责,向秘书处汇报工作;主要负责公益合作方的选择、建 立合作关系、合作评估、合作关系维护等几方面工作。如果涉及采购,由综合管理部门执行
采购程序。
6.3.1 公益合作方的服务
意向合作方的服务规则:
• 沟通阶段应充分聆听和澄清意愿人 / 组织的公益期盼,沟通不少于 3 次,沟通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沟通应实现以下 3 个目标:
通过沟通,确保了解意向人的公益期盼、合作方式等;
让意向人明确了解阳光心汇心公益事业;
获得意向人的反馈通道,包括不限于:姓名、电话、邮箱、地址等并存档。
• 需让意向人了解阳光心汇心公益事业及乡村教育的现实需求; • 公益期盼的落地及公益合作的达成应充分评估合作的成本和收益,结合双方的需求 点,相互支持达成共赢。外联专员或秘书处确认公益需求后, 10 万元以下项目由 秘书处审核决定是否合作; 10 万元以上项目由理事会审核决定是否合作。 • 如涉及到主管单位的引荐、理事长单位的引荐等,需及时响应,妥当安排; • 应及时获得意向人的反馈通道,包括不限于:姓名、电话、邮箱、地址等并存档; • 为了保证对意向人的响应效果,与意向人的面对面沟通材料准备应提前 24 小时; • 公益需求实现后,需为意向人建档、跟进、档案部管理,并进入定期维护名单。 6.3.2 公益合作方的选择
1 )资质要求
•
资质评价: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 业绩评价:以往为基金会提供服务的质量、价格等因素。 • 能力评价:具备提供满足培训课程实施的硬件、软件要求的能力。 2 )竞价与招标
• 当业务需要采用采购的方式合作,大于十万元需竞价,大于十万元小于五十万元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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