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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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附件 204:励志阳光助学基金章程
励志阳光助学基金章程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励志阳光助学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属于公募基金,面向海内外公众募集资金。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旨在改善红军二万五千里长征沿线经济薄弱地区基础教育状况的助学专项基 金,援建并长期支持阳光希望小学。 第四条 本基金由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正控股有限 公司、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发起。 第五条 本基金的业务运作由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领导;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专设"励志阳 光助学基金"科目,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支持红军长征途经的江西、福建、湖南、湖北、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重庆、青海、甘 肃、宁夏、陕西和陕西等省市自治区中经济薄弱地区的教育事业,十年期间援建 101 所阳光希望小学。 (二) 支持阳光希望小学教师人才引进,资助聘请支教人员; (三) 资助阳光希望小学教师教学交流;
(四) 资助阳光希望小学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五) 奖励阳光希望小学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 (六) 支持、投入与阳光希望小学事业有关的其它项目。
第三节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本基金的理事会成员由 5—25 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八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基金的意愿; (三) 关心本基金的发展,热心本基金的工作; (四) 对本基金有实质性的支持,在社会享有较高的声誉。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 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 选举和被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正副秘书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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