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 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1 月 7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1.3 附件 203:理事单位协议【待理事会审议修改】 理事单位捐赠协议 甲方: 乙方: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
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旨在关注和改善经济欠发 达地区的中小学教育状况,让孩子们获得优质均衡的教育。 阳光心汇心的创始人以及多位参与人员致力于教育慈善事业的集体历史可以追述到 2009 年 10 月成 立的励志阳光助学基金,这是一个旨在聚合海内外工商界企事业家们共同关注中国中西部贫困地区教育 状况的专项助学基金,隶属于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该基金在国内中西部地区捐建了 100 多所希望 小学,并长期提供各种支持。 这份共同的事业,凝聚成“阳光心汇心”的理念,统一运营,获得所有参与者的认同。 一、甲方经过认真了解和慎重考虑,自愿长期向乙方捐赠,支持并参与阳光心汇心公益事业,捐赠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物资、技术、服务等,其中明确承诺: 1. 甲方自愿每年向阳光心汇心事业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或服务等资源,用于支持阳光心汇心公益 事业,总价值不低于 十 万元/年。 2. 甲方承诺对乙方公益事业持续捐赠的时间不少于 三 个自然年(36 个月);
3. 向阳光心汇心事业捐款的账号如下: 开户名称: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长江路支行 开户账号:125906662310601 或 开户名称: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励志阳光助学基金
开户银行:南京银行钟山支行 开户账号:01350121080000033 4. 上述承诺自本协议签约之日起生效,从第一次足额履行承诺之日起,甲方成为基金会理事单位并 获得相应权益; 5. 甲方每年的捐赠价值, 不少于 十 万元/年,将获得“理事单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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