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 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 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 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 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 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第七条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内项目活动的开展; (二)基金会自身运营和办公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活动项目是指: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四)对基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五)促进本基金会发展的其他重大活动。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活动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 理制度,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 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 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 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 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 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本基金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基金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 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 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二)一次性接受 50 万元以上(含)的自愿捐款; (三)一次性捐赠 50 万元以上(含)的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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