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基金会专项设立的,用于激励各项目点学校有特长的学生,积极参与县级以上、与特 色兴趣课程密切相关的、专业评优评奖活动。 本手册的目的 确立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准则; 确立基金会的伙伴详细了解参与公益项目的流程; 为组织或参与特困生资助公益活动的伙伴提供辅导信息; 指导需要基金会提供援助的项目点学校申请援助; 便于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了解阳光手牵手项目并进行公益项目合作; 本手册应及时更新,主要的更新内容应作记录。 11.7.2 “阳光助学金”项目 该项目是以 1 个企业、1 个社会团体或 1 位爱心人士个人(以下统称爱心人士)为 捐赠主体,独立在经济上资助 1 名乡村学校特困学生,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 实现防辍保学的公益目标。 本项目被资助学生的基本条件: 项目点学校的在读学生,且积极向学; 当地政府已经建档立卡的特困生优先考虑; 因家庭贫困面临辍学风险的学生优先考虑; 被资助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学习成绩不应影响其受资助的资格。 本项目资助捐方的条件; 捐方的身份原则上应当是自然人,捐赠义务由个人独立承担;如以企业或者社会 团体等组织形式参与捐助,则应一次性完成被捐助特困生到小学或初中毕业所需 的全部捐款; 捐方应当品行端正,有稳定经济收入;一旦启动捐助,至少资助一年,每年资助 金额固定为 1200 元;出于对被资助学生的生活稳定考虑,捐方的资助周期应能 持续到被资助学生小学毕业或初中毕业,如果捐款不足,需经基金会运营总监批 准方可接受; 捐方必须亲自前往或指定专人(非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前往特困生家庭进行实 地家访后方能申请捐助,基金会不担保家访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捐方在基本现金捐助之外,也可以捐助生活及学习物资,物资可通过基金会代为 转交,运费捐方自理,基金会有权对捐赠物资的合理性提出改进意见,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基金会有权利拒绝代办捐赠物资发运。 本项目中基金会的权利义务; 参加基金会公益行活动的爱心人士在出行前,如明确表达希望捐助特困生的意向 时,基金会有义务协调到访项目点学校,请校方按基金会的规范推荐特困生家访 目标,在 101 信息系统内填写被捐助学生推荐表(请见附件); 捐方通过实地考察确定捐助意向,基金会在收到捐方申请捐助特困生的申请表 (模板请见附件)后,应向捐方说明管理要求和注意事项,捐方确认后,协助捐 方完成捐助相关手续; 基金会有义务将捐款每学期如期交付被捐助学生的监护人,并反馈签收信息; 基金会有义务督促项目点学校每学期向捐方反馈被捐助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校方 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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