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委托江苏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节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本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办理注销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
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节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第三十八条
意核准。
第七节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1 年 1 月 19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经 2012 年 2 月 28 日理事会 讨论修改通过。经 2013 年 3 月 2 日理事会讨论修改通过。经 2017 年 3 月 25 日理事会讨论 修改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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