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

4. 上述承诺自本协议签约之日起生效,从第一次足额履行承诺之日起,甲方成为基金 会理事单位并获得相应权益;

5.

甲方每年的捐赠价值,

不少于 10 万元 / 年,将获得 “ 理事单位 ” 资格

不少于 30 万元 / 年,将获得 “ 副理事长单位 ” 资格

不少于 50 万元 / 年,将获得 “ 理事长单位 ” 资格

以上可统称为 “ 基金会理事单位 ” 。

二、甲方获得基金会理事单位资格的约定:

1. 甲方当年的捐赠总额如果不足承诺,累计捐赠总额也不足承诺时,将暂时失去本级 别的理事会选举权,如果不足承诺总额但达到了较低级的总额,拥有该级别的理事会选举权。

甲方作为理事单位的各种权利,详见基金会章程和管理手册。

2. 基金会的 “ 理事单位 ” 、 “ 副理事长单位 ” 和 “ 理事长单位 ” 仅为荣誉称号,可用于甲方 代表基金会参加各类活动的身份介绍,或甲方对外宣传过程中使用,基金会所有理事单位的

基本权利是一致的;

3. 除非甲方要求匿名,基金会所有理事单位的名称将会对外公开。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遵守基金会章程,协助基金会发展公益事业,维护基金会形象;

2. 甲方有权派代表参加基金会的公益行活动,包括路演、会议和出行,费用自理;

3. 甲方有权对基金会的运营情况提出问询和建议,秘书处有义务答复;

4. 甲方有权提名和选举理事会的理事,当选理事将组成基金会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 重大事项决策;详见基金会章程和管理手册。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可将甲方捐款中不超过 10% 的金额部分,用于基金会运营管理费用。

2. 乙方应按照章程运营,透明化管理,依法接受审计。

3. 乙方将采用杂志、网站、宣讲等多种方式宣传甲方的公益行为,彰显其公益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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