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南京阳光心汇心公益基金会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

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 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公益活动、为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结束后应

当进行专项审计。

本基金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在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相关审计报告应报送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和登记的民政部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

接受监督检查,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本基金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

范围、方式和责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

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

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基金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

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

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

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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